各有关旅行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三十一条、《旅行社条例》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四十八条的规定,旅行社应当按照规定缴纳旅游服务质量保证金,旅行社未在规定期限内向其质量保证金账户存入、增存、补足质量保证金或者提交相应的银行担保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
经核查,第一批15家旅行社(名单见附件)未按规定缴纳或补足旅游服务质量保证金,现通告如下:
一、请被通告的旅行社于2026年7月12日前依法足额缴纳或补足旅游服务质量保证金,并将相关凭证上传至“全国旅游监管服务平台”。
二、逾期未足额缴纳、补足旅游服务质量保证金的,依法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被吊销许可证的旅行社主要负责人,五年内不得担任任何旅行社的主要负责人。
三、不再继续经营的旅行社,可自行申请注销经营许可证。
特此通告。
附件: 未缴纳或补足旅游服务质量保证金旅行社名单(第一批)
临沂市文化和旅游局
2026年6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