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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沂市公布旅游市场行政处罚典型案例(第一批)

2026-05-29 

为进一步规范旅游市场秩序,严厉打击导游乱象强制消费等违法违规行为,临沂市文化和旅游局加大旅游领域违法案件执法力度,查处一批典型违法案例,切实保障广大游客的合法权益。

 一、“羊奶粉店”未经许可经营旅游业务案

典型案例

2026年3月,兰陵县文化和旅游局接群众举报:兰陵某羊奶粉店借销售羊奶粉之名非法组织旅游活动。经调查落实,该羊奶粉店于3月20日组织购买羊奶粉产品的85名顾客免费到利山涧一日游,该店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构成未经许可经营旅行社业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九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兰陵县文化和旅游局对该店做出罚款10000元的行政处罚。

警示提醒

很多看似“贴心”的组团服务,可能暗藏违法陷阱!超市促销搭售的“免费游”、保健品店忽悠老人的“低价团”“回馈团”、户外群里发起的“徒步研学游”,若未取得相关资质,属于未经许可经营旅行社业务的违法行为,不仅扰乱旅游市场秩序,更会让游客的出行安全和合法权益难以保障。 游客参团出游务必选择正规旅行社,查验旅行社的营业执照和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拒绝个人或无资质机构推介的旅游产品。在此提醒广大游客‌,切勿贪图“低价”“免费”等宣传噱头,明显低于市场价的旅游产品往往暗藏强制或诱导消费陷阱,需多加警惕。若在旅行中遭遇强制消费,应保留宣传资料、聊天记录、购物凭证等证据,及时向有关部门举报投诉,依法维护自身权益。 

二、非法网络招徕案

典型案例

2026年4月,兰陵县文化和旅游局接到转来12345工单投诉举报抖音号“64863283096”冒充旅行社员工账户发布旅游线路视频。经查,王某在未取得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通过抖音账号(64863283096)发布旅游产品,公开宣传招徕游客。王某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构成未经许可经营旅行社业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九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兰陵县文化和旅游局对王某作出罚款10000元的行政处罚。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二十八条 设立旅行社,招徕、组织、接待旅游者,为其提供旅游服务,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取得旅游主管部门的许可,依法办理工商登记:

 (一)有固定的经营场所; (二)有必要的营业设施; (三)有符合规定的注册资本; (四)有必要的经营管理人员和导游;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九十五条 违反本法规定,未经许可经营旅行社业务的,由旅游主管部门或者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违法所得十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对有关责任人员,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旅行社违反本法规定,未经许可经营本法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项业务,或者出租、出借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或者以其他方式非法转让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的,除依照前款规定处罚外,并责令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此次公布的旅游市场行政处罚典型案例,是整治旅游市场乱象、净化消费环境的有力举措。下一步,临沂市将持续保持高压执法态势,常态化开展旅游市场专项整治行动,全力维护健康有序的旅游市场秩序,为广大游客营造安全、舒心、放心的旅游环境,助力全市文旅产业高质量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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