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中盟旅游服务有限公司:
我局于2018年11月9日作出临旅罚字〔2018〕第1号 行政处罚决定,要求你(单位)立即按照规定足额缴纳10000元罚款及滞纳金。
你(单位)于2018年11月9日签收了行政处罚决定书,但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行政复议,也未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起诉,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和《旅游行政处罚办法》第六十三条规定,我局催告你(单位)在收到本催告书之日起的10日内履行以下行政处罚决定:依据《旅游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以及《山东省旅游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规定,决定给予处罚10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及逾期未缴纳罚款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10000元,共计20000元,到本局财务科临沂市文化中心A座 713室领取罚没单,按照规定到指定银行进行缴纳罚款。
本催告书送达10日后你(单位)仍未履行义务的,我局将依法向兰山区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你(单位)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临沂市文化和旅游局
2019年4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