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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沂市“不合理低价游”指导案例

2022-08-05 

为充分发挥指导案例的教育示范和警示震慑作用,提高社会公众法律意识,提升行政执法水平,切实维护旅游者合法权益,规范旅游市场经营秩序,现将“不合理低价游”指导案例予以发布。

临沂某旅行社有限公司以不合理的低价组织旅游活动,诱骗旅游者,并通过另行付费旅游项目获取不正当利益。

关键字:旅行社“不合理低价游”

根据上级的转办通知,临沂市文化和旅游局依法查明:临沂某旅行社以低于实际接待、服务费用“49元”的价格,于2021年4月27、28日组织52名旅游者参加“济南聊城两日游”,在旅游过程中,隐瞒具体购物场所及另行付费旅游项目真实情况获取不正当利益,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九十八条的规定,临沂市文化和旅游局依法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给予责令停业整顿三十天,并处罚款五万元的行政处罚,给予该旅行社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朱某某罚款的行政处罚。

上一条:临沂市文化和旅游局关于公布2022年市级文明旅游示范单位的通知 下一条:关于转发《文化和旅游部 公安部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应急管理部 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加强剧本娱乐经营场所管理的通知》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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