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评估工作的基本情况
为进一步加强文物的保护和管理,保持临沂的历史文化名城风貌,充分发挥文物在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中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山东省文物保护管理条例》和《山东省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2006年9月12日制定了《临沂市文物保护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办法》共7章26条,分为总则、不可移动文物、考古发掘、馆藏文物、民间收藏、文物奖惩、附则7部分,根据规范性文件实施评估工作要求,市文化和旅游局制定评估方案,先后征求相关业务科室和单位的意见,对办法进行调研论证,开展实施评估工作。
二、评估内容分析和依据
1.文件的合法性和规范性因部分上位法修订,部分条款发生变化,本办法与修订后的部分上位法有冲突。
2.文件实施情况及效果。《办法》实施以来,文物保护管理效果显著提升,《办法》的实施承上启下,健全了我市文物保护制度法规体系。对政府部门责任进行了明确,在不可移动文物、考古发掘、馆藏文物、民间收藏文物、奖惩等事项上进一步作出了具体规范,指导了全市文物保护管理工作的开展。
3.存在的问题。《办法》部分条款不适应当前上位法要求,需根据最新上位法要求对《办法》进行重新修订。
三、评估结论和意见建议
1.评估结论
建议废止。
2.对问题和风险的对策建议
临沂历史文化资源丰富,文物种类丰富、数量较多,建议对本办法进行重新修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