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沂南县人民政府印发通知,《沂南县基层文物安全管理暂行办法》正式颁布实施。
沂南县文物资源丰厚,现已查明的不可移动文物有346处,包括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2处(3个点),省级重点文物保护单位15处(24个点),市级重点文物保护单位15处(16个点),县级文物保护单位73处。
为贯彻“保护第一、加强管理、挖掘价值、有效利用,让文物活起来”的新时代文物保护工作方针,进一步加强文物保护利用和文化遗产保护传承,做好文物安全管理工作,全面构建“党委统一领导,政府属地管理,相关部门依法监管,社会力量支持监督”的文物安全工作格局,根据县委、县政府安排,县文化和旅游局于2021年11月份启动《沂南县基层文物安全管理暂行办法》编制工作,成立起草小组,多次召开专题会议研究部署,深入开展实地调研,向15个乡镇(街道)、18个县直有关单位、2家文旅企业充分征求了意见,并多次邀请山东省古建院和省文旅厅文物处领导给予指导,反复讨论、修改,按照规范性文件要求完成了论证、会签、征求意见、合法性审查等规定程序,经县政府常务会审议后由县政府正式印发。
《沂南县基层文物安全管理暂行办法》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山东省文物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为依据,充分吸收借鉴国家省市有关文物安全工作的意见、要求和措施,立足我县文物数量大、特色鲜明、价值突出的实际,重点围绕文物安全责任、文物安全规范、督察问责、奖励等方面,明确了维护我县文物安全的相关规范,措施具体、要求明确,具有较强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填补了我县文物安全管理规范性文件的空白,对于加强我县文物安全管理,推动全县文物保护和传承利用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