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1585729837/gdj/2019-0000012  发布机构  临沂市文化和旅游局
 存放位置   公开日期  2022-12-01
 文  号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信息名称  临沂市文化和旅游局行政执法服务指南(2022年12月)

临沂市文化和旅游局行政执法服务指南(2022年12月)

2022-12-01   作者: 点击数:  

临沂市文化和旅游局行政执法服务指南

(2022年12月)

一、基本情况

(一)事项名称:文化市场行政执法

(二)执法主体:临沂市文化和旅游局

(三)实施机构:临沂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支队

(四)案件来源:日常检查、群众举报、上级交办、其他部门移送等

(五)收费标准:不收费

(六)执法依据

1、文化:《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娱乐场所管理条例》、《娱乐场所管理办法》、《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网络表演经营活动管理办法》、《艺术品经营管理办法》、《社会艺术水平考级管理办法》。

2、文物:《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长城保护条例》、《博物馆条例》、《山东省文物保护条例》。

3、新闻出版:《出版管理条例》、《印刷业管理条例》、《音像制品管理条例》、《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内部资料性出版物管理办法》、《新闻记者证管理办法》、《网络出版服务管理规定》、《新闻单位驻地方机构管理办法(试行)》。

4、版权:《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著作权集体管理条例》、《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

5、广播电视电影:《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影产业促进法》、《电影管理条例》、《广播电视管理条例》、《广播电视设施保护条例》、《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规定》、《广播电视广告播出管理办法》、《专网及定向传播视听节目服务管理规定》、《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管理规定》、《外商投资电影院暂行规定》。

6、旅游:《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山东省旅游条例》、《旅行社条例》、《导游人员管理条例》、《山东省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山东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旅游行政处罚办法》、《旅游投诉处理办法》、《旅行社条例实施细则》、《导游管理办法》、《大陆居民赴台湾地区旅游管理办法》、《旅行社责任保险管理办法》、《中国公民出国旅游管理办法》。

7、其他:《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

二、机构职能

依法依规集中行使文化、文物、出版、广播电视、电影、旅游市场等文化市场领域行政执法职责。承担法律法规赋予市级文化旅游部门的执法职责。负责组织查处跨县区和具有全市影响的复杂案件。组织开展文化市场领域重大执法专项行动。监督指导县区文化市场领域综合执法体系建设和综合行政执法工作。受理职责范围内文化市场领域服务质量纠纷、投诉举报,组织调解立案投诉。负责文化市场领域重大事故和应急事件处置中的行政执法工作。承担“扫黄打非”有关工作任务。

三、办理流程

(一)办理时限

1、普通程序:符合立案标准的,承办人员应当及时立案。行政机关应当自行政处罚案件立案之日起九十日内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行政机关作出行政执法决定,依法需要检验、检疫、检测、公告、听证、招标、拍卖、专家评审、鉴定,或者委托有关行政机关调查取证的,所需时间不计算在规定的期限内。行政机关应当将所需时间书面告知当事人。(期间以时、日、月、年计算;期间开始的时和日,不计算在期间内;期间届满的最后一日是节假日的,以节假日后的第一日为期间届满的日期;期间不包括在途时间。)

2、简易程序:违法事实确凿并有法定依据,对公民处以两百元以下、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三千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的行政处罚的,可以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二)普通程序

1、现场检查:2名以上执法人员出示执法证后现场检查,制作《现场检查笔录》;需要证据先行登记保存的,制作《证据先行登记保存通知书》、《证据先行登记保存物品清单》;需要抽样取证的,制作《抽样取证凭证》、《抽样取证物品清单》;需要查封扣押的,制作《查封(扣押)决定书》、《查封(扣押)物品清单》;并下达《调查询问通知书》。

2、立案调查:符合立案条件的,承办人员制作《立案审批表》,经承办科室负责人同意后,报局政策法规科审核;政策法规科向局分管领导提交审核意见,报局领导审批;立案审批通过后,开展调查取证工作;询问当事人,制作《调查询问笔录》;对7日内对先行登记保存的证据作出处理;需要鉴定的,送交法定部门鉴定;调查收取其他与案件有关的证据。

3、调查终结:案件调查终结,承办人员制作《案件调查终结审批表》,经承办科室负责人同意后,报局政策法规科审核;政策法规科向局分管领导提交审核意见,报局领导审批;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的案件作出责令停业整顿、吊销许可证或者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集体研究讨论决定;经调查取证,不符合立案条件的,经局领导批准,撤销立案。

4、事先告知:审批通过后,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告知拟作出的处罚决定、事实、依据,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拟作出较大数额罚款、没收较大数额违法所得、没收较大价值非法财物;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许可证件;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关闭、限制从业等行政处罚决定的,应当告知当事人有听证的权利;当事人5日内提出陈述、申辩或听证的,听取当事人陈述、申辩,并予以复核或进入听证程序。

5、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执行处罚决定;当事人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执行行政复议决定或行政判决书。

6、结案归档:制作结案报告,案卷装订归档。

(三)简易程序

违法事实确凿并有法定依据,对公民处以两百元以下、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三千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的行政处罚的,可以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1、现场检查:2名以上执法人员出示执法证后现场检查,制作《现场检查笔录》。

2、处罚决定: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处罚决定、事实、依据,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填写预定格式、编有号码的《当场处罚决定书》当场送达当事人;执行行政处罚决定,执法人员按期报备;当事人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执行行政复议决定或行政判决书。

3、结案归档:制作结案报告,案卷装订归档。

四、监督方式

临沂市文化和旅游局政策法规科负责全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队伍的日常督察工作,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对执法错案进行追究;对下级处罚不当和应作为而不作为的进行纠正或直接处理。

联系电话:0539—8306169

办公地址:临沂市北京路33号人才规划大厦11楼

邮政编码:276000

五、救济途径

(一)享有权利:陈述申辩权利、听证权利、行政复议权利、行政诉讼权利、国家赔偿权利。

(二)救济途径:向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执法部门陈述申辩,申请进行听证;向本级政府提出行政复议;向被告所在地人民法院提出行政诉讼和国家赔偿。

1、行政复议。临沂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委员会办公室,地址:山东省临沂市北城新区北京路8号临沂市政务服务中心4楼,联系电话:0539-8328114。

2、行政诉讼。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地址: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沂蒙路199号,联系电话:0539-8222619。

六、联系方式

(一)办公时间

夏季上午:8:30-12:00;下午:14:00-17:30。

冬季上午:8:30-12:00;下午:13:30-17:00。

(二)办公地点:临沂市北城新区算圣路文化中心A座10楼1008室

(三)办公电话:0539-8605133

(四)邮政编码:276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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