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全面落实新旧动能转换重大工程决策部署,不断提高全社会文化创新意识,引导和激励全省文化领域加强创新,增强文化发展活力,提升文化创意产业的科技创新力和竞争力,实现我省文化事业和文化产业创新发展、持续发展、领先发展,结合我省文化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山东省文化创新奖是山东省人民政府设立的全省文化创新最高奖,由山东省文化厅具体承办。
第三条 山东省文化创新奖每两年评选一届,表彰名额为30个文化创新优秀成果。
第四条 山东省文化创新奖的评审坚持科学、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
第二章评选范围、标准及参评条件
第五条 山东省文化创新奖是对文化实践过程的奖励,授予在文化行业各领域中以科学理论、科学方法、科学技术实施创新,为促进文化的创新发展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及项目完成人。
第六条 山东省文化创新奖评选范围分为公共文化服务创新、体制机制创新、文化创意产业、文化市场、演艺创新、文化遗产保护传承、文化科技、艺术教育、对外文化交流等九个专业领域:
(一)在乡村文化振兴和公共文化服务中运用先进模式实施创新,拓展服务功能,提高公共文化管理运行与服务水平;
(二)在文化体制改革中引入先进的管理理念,运用科学有效的管理方法,提高运营效率和水平;
(三)在文化创意产业发展中应用高新技术,促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加快文化消费升级,培育发展新兴文化业态,推动文化领域新旧动能转换;
(四)在文化市场监管中利用高新技术实施有效管理,提高市场监管水平,促进文化市场健康有序发展;
(五)在艺术演出和制作中应用先进科学技术创造新的表现形式,积极探索新的表现手法,增强艺术表现力;
(六)在文化遗产保护与传承中运用高新技术和先进理念,推进文化遗产保护与传承,促进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创造性转化、创新性发展;
(七)在文化科技中运用新技术、新方法和新工艺探索新型发展模式,实现文化与科技深度融合,发挥文化科技对文化建设的重要支撑作用;
(八)在艺术教育与人才培养中应用先进理念,提高教育教学水平,发挥艺术教育在高层次人才培养和后备人才储备的主阵地作用;
(九)在对外和对港澳台文化工作中,创新理论和工作机制,探索对外文化交流、对外文化贸易和对外文化宣传的新领域、新模式,提升齐鲁文化的国际影响力与竞争力。
第七条山东省文化创新奖评选标准:
(一)实施文化领域新旧动能转换重大工程和乡村文化振兴战略,对加快文化发展质量变革、效率变革和动力变革有积极推动作用的;
(二)立足当代文化艺术前沿,取得重大突破或者在促进文化大发展大繁荣中有重大贡献,对文化强省建设有重要推动作用的;
(三)紧密联系文化建设实践,在观念和理念、内容和形式、方法和手段、机制和体制等方面开展创新,并取得较大的社会效益或经济效益的;
(四)实施大型文化项目,在文化创意、组织策划、方案设计、运营与实践等各个环节有重大创新,达到国内先进水平的;
(五)促进文化与科技融合,完成重大技术创新、成果转化与推广应用,实现文化科技成果引进吸收再创新,技术达到国内先进水平并具有显著效益的;
(六)创新文化管理运行模式,推动决策科学化和管理现代化,具有较强实践性和示范性的。
第八条山东省文化创新奖参评条件:
(一)有一套完整的科学理论、科学方法作指导,将科学理论、方法和技术创造性地应用在文化工作中,取得显著的社会效益或经济效益,具有广泛的推广应用价值;
(二)自主创新能力、管理与服务水平在国内同行业处于先进地位;
(三)申报时间距完成时间不超过三年;
(四)近三年内无重大安全事故;
(五)参评项目无法律纠纷。
第三章评选机构及职责
第九条 设立山东省文化创新奖评审委员会,由政府机关、高等院校、科研机构、企事业单位、行业协会、新闻媒体等有关方面的专家、学者组成,评委会主任由分管省长担任,副主任由省文化厅、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有关部门分管领导担任。
第十条 评审委员会决定评选奖励活动的所有重大问题和相关事宜,负责整个评奖工作。
第十一条 根据评审工作需要,评审委员会设专家评审组。专家评审组组成人员原则上从山东省文化创新专家库中选出,设组长1人,副组长1—2人,成员若干人,经评审委员会秘书长审核批准。
第十二条 评审委员会办公室设在省文化厅,负责评选奖励的日常工作。
第四章评选程序
第十三条 山东省文化创新奖由各市文化行政部门、省直各文化单位、省直有关部门、高等院校等负责组织推荐、申报。
第十四条 申报山东省文化创新奖,须如实填写《山东省文化创新奖申报表》,同时提供必要的证明或评价材料,经有关部门签署推荐意见后,报送山东省文化创新奖评审委员会办公室。
第十五条 项目完成人为提出和确定项目总体方案,参与项目策划、实施和推广的主要人员,人数不超过9人。副市(厅)级以上单位和干部以及县级以上党委、政府,一般不参加评选,县(处)级干部原则上不超过评选总数的20%。
第十六条 山东省文化创新奖评审委员会依照下列程序进行评审:
(一)形式审查:
山东省文化创新奖评审委员会办公室组织专业人员对受理的推荐项目进行形式审查,确认符合申报标准的项目,提交专家评审组进行评审。
(二)初评:
1.初评专家评审组依据项目的创新性、科学性、实践性、有效性和示范性进行综合评审。
2.评审专家按照《山东省文化创新奖初评评分表》指标为项目打分,根据项目所获分值,确定入围终评的40个项目。
(三)终评:
1.终评专家评审组结合项目现场答辩,对入围的40个项目进行综合评审。
2.项目主要完成人介绍项目主要情况,并回答评审专家提出的问题。
3.评审专家按照《山东省文化创新奖终评评分表》为入围项目打分,根据项目所获分值,确定30个拟获奖项目。
第十七条山东省文化创新奖评审实行回避制度。评审委员评审与其有关的项目应当回避,不参与其项目的评分;入围项目完成人不能担任评审专家。
第十八条 拟获奖项目经评审委员会主任审核批准后予以公示,公示期15天。
第五章奖励及经费
第十九条 拟获奖项目经公示无异议后,报分管省长批准,由山东省人民政府通报表彰获奖项目,并向获奖项目完成单位及完成人颁发奖牌、证书和奖金。
第二十条 山东省文化创新奖获奖项目每项奖励5万元。奖励经费和评选工作经费由省财政专项核拨。
项目奖金按照完成人的贡献大小进行奖励,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挪用。
第六章推广应用
第二十一条 获奖项目的完成单位有义务宣传、交流其创新经验和成果,发挥典型推动和示范作用。
第二十二条 积极运用“文化+科技+创新”模式,对具有导向性、示范性和实践性的文化科技创新项目予以重点培育与推广,逐步推进文化创新理论研究、应用研究、宣传展示、推广示范,着力打造成为文化领域新旧动能转换和乡村振兴战略的新引擎。
第七章监督管理
第二十三条 参评项目的完成单位及完成人在申报和评审过程中弄虚作假或者以其他不正当手段骗取奖励的,一经查实,由创新奖评审委员会办公室提请省政府撤销奖励,追回奖牌、证书和奖金,并予以通报。该单位及相关人员五年内不得参加山东省文化创新奖的申报。
第二十四条 参与山东省文化创新奖评审活动的评审委员和有关工作人员必须严格遵守评审纪律和相关规定。评审委员在评审工作中违反规定徇私舞弊的,取消其评审委员资格。评审委员会办公室人员有上述行为的,由有关部门予以严肃处理。
第八章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山东省文化创新奖评审委员会办公室(省文化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2018年10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3年9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