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沂市文化和旅游局
关于印发《临沂市文化和旅游企业分级分类监管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临文旅办〔2025〕5号
各县区文化和旅游局、高新区宣传工作办公室、沂河新区社会发展局,局机关各科室、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支队:
为深入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推进分级分类监管工作的有关要求,市文化和旅游局制定了《临沂市文化和旅游企业分级分类监管实施细则(试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抓好贯彻落实。
临沂市文化和旅游局
2025年6月24日
(此件依申请公开)
临沂市文化和旅游企业分级分类监管实施细则(试行)
为进一步规范涉企行政检查,提高涉企行政检查的科学性、精准性和有效性,优化文旅行业营商环境,根据《文化和旅游市场信用管理规定》(文旅部令第7号)、《临沂市企业分级分类监管办法(试行)》等规定,制定如下实施细则。
一、适用范围
本细则适用于在临沂市行政区域内依法注册登记的各类文化和旅游企业(以下简称“文旅企业”)。
根据工作实际和规范行政执法工作需要,文化旅游领域具备实施分级分类监管条件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参照企业范畴进行管理。
二、职责分工
市文旅局:统筹全市文旅企业分级分类工作,根据《文化和旅游市场信用管理规定》、《临沂市企业分级分类监管办法(试行)》等相关文件规定,制定全市文旅企业分级分类监管实施细则,指导县区开展分级分类监管工作。
县区文旅部门:负责辖区文旅企业信息采集、等级评定、动态管理及监管措施实施。
三、分级分类标准
依据企业信用状况、合规经营、安全生产等核心指标,对企业进行全方位综合评价。按照企业业务类型、生产经营活动等进行分类;按照日常监管中企业可能发生违法违规行为的风险程度进行分级;先分类、后分级,合理划分全市文旅企业分级分类监管名单。
(一)分类标准
根据文旅企业业务类型、生产经营活动等将文旅企业分为文化市场主体和旅游市场主体。
文化市场主体包括从事营业性演出、娱乐场所、艺术品、互联网上网服务、网络文化、社会艺术水平考级等经营活动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旅游市场主体包括从事旅行社经营服务、A级旅游景区经营服务、旅游住宿经营服务、在线旅游经营服务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二)分级标准
在分类基础上,综合经营主体的合规状况、风险程度、信用水平等因素,将其分为A(低风险)、B(中风险)、C(中高风险)、D(高风险) 四个等级。
(三)认定依据
1.文化和旅游市场主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A级(低风险):(一)12个月内未受到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行政处罚的;(二)安全生产管理制定健全,在经营活动中未发现存在安全隐患;(三)建立完善的信用管理制度,信用状况良好;(四)其他应当认定的情形。
2.文化和旅游市场主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B(中风险):(一)12个月内受到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行行政处罚的(不包括两次以上较大数额罚款、吊销许可证);(二)在经营活动中存在安全隐患,在指定期限内整改完毕的;(三)履行信用承诺无违约记录;(四)其他应当认定的情形。
3.文化和旅游市场主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C级(中高风险):(一)存在“捂票炒票”、虚假宣传、未履行相关义务、违反公序良俗等行为,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二)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严重损害旅游者合法权益,但尚不符合严重失信主体认定情形的;(三)在旅游经营活动中存在安全隐患,未在指定期限内整改完毕的;(四)拒不配合投诉处置、执法检查,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五)12个月内受到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两次较大数额罚款行政处罚,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六)其他应当的情形。
4.文化市场主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将其认定为D级(高风险):(一)因欺骗、故意隐匿、伪造、变造材料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许可证、批准文件的,或者伪造、变造许可证、批准文件的;(二)提供含有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禁止的内容,造成严重后果的;(三)受到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吊销许可证行政处罚的;(四)擅自从事营业性演出、娱乐场所、互联网上网服务等文化市场经营活动,特别是造成重大事故或者恶劣社会影响的;(五)其他应当认定的情形。
旅游市场主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将其认定为D级(高风险):(一)因欺骗、故意隐匿、伪造、变造材料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许可证、批准文件的,或者伪造、变造许可证、批准文件的;(二)发生重大安全事故,属于旅游市场主体主要责任的;(三)因侵害旅游者合法权益,造成游客滞留或者严重社会不良影响的; (四)受到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导游证行政处罚的;(五)未经许可从事旅游市场经营活动,特别是造成重大事故或者恶劣社会影响的;(六)其他应当认定的情形。
四、实行动态管理
根据工作实际,对企业分级分类采取定时调整和即时调整相结合的方式实行动态管理。定时调整由市县文旅部门根据企业生产经营及受行政处罚等情况,每年度进行1次集中调整;即时调整由企业自主申请,凡企业分级分类所依据的条件要素发生重大变化的,市县文旅部门应及时重新评定等级,每年度不多于1次。企业升降级采用逐级升降的形式,一般不跨级升降。
五、差异监管监管措施
实行差异化监管执法,全面提高执法效能。对风险等级较高、安全生产状况差的企业重点关注、严管严查,增加执法检查频次;对风险等级较低、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模范企业,减少执法检查频次,做到无事不扰。
1.对A级企业,实行“无感监管”“智慧监管”,以企业自律为主,重点加强政策宣讲和指导服务,合理降低抽查比例和检查频次,原则上不主动实施入企现场检查。
2.对B级企业,实行常规监管,保持正常抽查比例和检查频次,同时加强政策法规宣传和行政指导,督促其持续合规经营,每年入企开展常规检查不超过2次。
3.对C级企业,实行重点监管,适当提升抽查比例和检查频次,对其存在的风险隐患进行重点跟踪和督导整改,每年入企开展常规检查不超过4次。
4.对D级文旅企业,实行严格监管,结合工作实际,大幅提高抽查比例和检查频次,必要时可实施100%全覆盖检查,每年入企开展常规检查不少于4次、不超过8次。
对同一企业实施的行政检查的年度频次,不得超出文旅部公布的年度检查频次上限。
六、工作要求
(一)提高思想认识。分级分类监管工作是推动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的重要内容,市县文旅部门要高度重视,建立健全工作机制,切实履行各自职责,确保分类分级监管工作取得实效。
(二)压实工作责任。建立市县联动、一体推进的工作机制,市文化和旅游局负责统筹全市文旅企业分级分类监管工作,县(区)文旅部门按照属地管理原则,负责具体实施。同时,市县文旅部门要积极对接发展改革、市场监管部门,强化公共信用综合评价结果和通用型企业信用风险分级分类结果的运用,协同推进信息共享与联合监管。
(三)制定检查计划。市县文旅部门要加强工作衔接,按照分类分级监管要求,科学精准编制年度监督检查计划,依托“山东省涉企行政检查平台”备案。
(四)规范执行行为。市县文旅部门要严格依照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认真实施检查执法,确保监督检查到位,事故隐患整改到位,违法行为查处到位。要做到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规范行使自由裁量权,全面落实“谁执法谁普法”责任制,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帮助文旅企业知法懂法,指导文旅企业依法经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