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9月9日)
为贯彻落实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文物保护利用改革的实施方案》(鲁办发〔2019〕21号)精神,结合我市工作实际,制定如下实施细则。
一、目标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加强文物工作的决策部署,落实省委、省政府工作要求,坚持依法保护利用,坚持问题导向,坚持创造性转化、创新性发展,坚持整体推进、重点突破,按照全市“一红一片一环两带七区”的文物保护利用总体规划目标,加快构建依法保护、合理利用、传承发展的文物保护利用体系,实现文物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努力打造文物强市。
二、工作措施
(一)实施重点文物保护利用项目
1.策划并实施以穆陵关齐长城文化核心展示园为中心的齐长城文化综合展示体验区。〔市文化和旅游局(市文物局)、沂水县党委和政府负责,市委宣传部、市发展改革委、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农业农村局参与〕
2.建设一批考古遗址公园,着力打造银雀山汉墓遗址公园、纪王崮遗址公园、鄫国故城遗址公园、郯国故城遗址公园、南武城故城遗址公园、费县故城遗址公园、凤凰岭遗址公园等规划建设项目。〔市文化和旅游局(市文物局)、项目所在地县区政府负责〕
3.加强王羲之故居片区保护利用工作,结合临沂孔庙、天主教堂、王羲之故居等重点文物保护单位,深入挖掘临沂古城历史文化,科学规划,打造历史文化街区,推动国家历史文化名城创建。〔兰山区党委和政府、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文化和旅游局(市文物局)负责〕
4.参与中华文明探源工程和“考古中国”研究,深化马陵山遗址、凤凰岭遗址、泉上屯遗址等临沂史前文明文物考古研究,形成一批代表性考古成果。〔市文化和旅游局(市文物局)负责,市委宣传部参与〕
5.加强东夷文化、齐鲁文化、黄河文化、郯莒文化、古国故城文化研究,探索沂蒙文化传承脉络,取得一批文化遗产保护利用成果。〔市委宣传部、市文化和旅游局(市文物局)负责,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农业农村局参与〕
6.深化吴白庄汉画像石墓、洗砚池晋墓研究,争取纳入“一带一路”海上丝绸之路申遗工程。〔市文化和旅游局(市文物局)、市外办负责〕
7.拓展文物保护领域,开展工业遗产调查,逐步实施一批工业遗产文物保护利用工程。〔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文化和旅游局(市文物局)负责〕
8.推动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珍贵文物纳入中华文明标识体系。〔市委宣传部、市文化和旅游局(市文物局)负责〕
(二)健全革命文物保护传承体系
9.贯彻落实《临沂市红色文化保护与传承条例》,加大宣传和执行力度。〔市文化和旅游局(市文物局)、市司法局负责〕
10.实施革命文物保护利用工程,打造沂蒙红色文化示范区。〔市委宣传部、市文化和旅游局(市文物局)负责,市委党史研究院、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退役军人局参与〕
11.加强沂蒙红色文化研究,编辑出版沂蒙红色文化系列丛书。〔市委宣传部、市委党史研究院、市文化和旅游局(市文物局)负责〕
12.实施革命文物展陈工程,推动市、县、乡、村革命文物展示体系,讲好革命文物背后的故事。〔市文化和旅游局(市文物局)负责〕
13.依托沂蒙革命文化资源推动革命文物数字展示工程。〔市委宣传部、市委党史研究院、市退役军人局、市文化和旅游局(市文物局)负责〕
(三)健全博物馆创新发展体系
14.按照国家一级博物馆的标准,启动银雀山汉墓竹简博物馆、兵学文化公园建设,成为兵学文化新地标。〔市文化和旅游局(市文物局)负责〕
15.加快推进智慧博物馆、博物馆网络矩阵建设,积极参与“互联网+中华文明”行动计划。〔市文化和旅游局(市文物局)、市委网信办负责,市发展改革委、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参与〕
16.发展文博创意产业,依托馆藏文物研发一批具有临沂特色的文创产品。〔市文化和旅游局(市文物局)负责〕
17.支持发展非国有博物馆建设,实现国有与非国有博物馆资源共享、优势互补。〔市文化和旅游局(市文物局)负责,市民政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行政审批服务局参与〕
18.推动“博物馆+”建设,促进景区、文创、园区、基地等文化旅游深度融合发展。〔市文化和旅游局(市文物局)负责〕
(四)建立文物价值传播推广体系
19.严格落实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加强陈列展览备案审查和监督指导。认定一批博物馆青少年研学实践基地,推介一批博物馆研学旅行、体验旅游精品线路。〔市委党史研究院、市文化和旅游局(市文物局)、市教育局负责〕
20.将学习宣传文物保护法律法规纳入干部普法教育规划,并作为公务员知识更新培训的学习内容。鼓励中等专业学校开设文物保护利用公共课程和选修课程。开展形式多样的文物保护利用方针政策、典型经验和资源推介宣传。〔市委组织部、市委宣传部、市文化和旅游局(市文物局)、市司法局、市教育局负责,市委网信办、市广播电视台、临沂日报报业集团参与〕
21.实施陈列展览精品工程和文物精品外展工程,加强文物领域交流合作,重点面向淮海经济区、淮河生态经济带、鲁南经济圈,加强协同协作。〔市文化和旅游局(市文物局)负责〕
(五)健全文物安全保护体系
22.将文物安全工作纳入文明城市、文明村镇测评,纳入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街区审查、评估。实施文物安全工作通报、约谈和终身责任追究制度。〔市文化和旅游局(市文物局)、各县区党委和政府负责,市委宣传部、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应急局参与〕
23.完善文物安全联合工作机制,聚焦未批先建等法人违法行为,严防严打盗掘、破坏、走私文物等违法犯罪活动。〔市文化和旅游局(市文物局)、市公安局、市应急局、临沂海关负责〕
24.加快市级文物保护单位纳入“雪亮工程”建设,实施县级文物保护单位视频监控建设工程,实现各级文物保护单位安全防护设施全覆盖。〔市委政法委、市文化和旅游局(市文物局)、市公安局、市应急局负责〕
(六)强化各级文物保护委员会成员单位责任
25.发展改革、自然资源和规划、住房城乡建设等部门在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国土空间规划和有关专项规划时,应当征求文物主管部门意见。〔市发展改革委、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文化和旅游局(市文物局)、各县区政府负责〕
26.基本建设工程应当避开地上、地下文物丰富的地段。有关工程项目在立项前,建设单位应当征求文物主管部门意见。在工程建设和生产活动中发现文物的,应当立即停止施工、生产,保护现场,依法进行抢救性保护。〔市发展改革委、市文化和旅游局(市文物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各县区政府负责〕
27.各级政府在土地储备时,对于可能存在文物遗存的土地,在依法完成考古调查、勘探、发掘前不得入库。有关部门要落实占地2万平方米以上大型基本建设工程文物保护审批。〔各县区政府、市文化和旅游局(市文物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生态环境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负责〕
(七)建立文物资源资产管理机制
28.贯彻落实国有文物资源资产管理办法,健全国有文物资源资产管理体系。〔市文化和旅游局(市文物局)、市财政局、市国资委负责,市委宣传部、市委统战部、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水利局、市农业农村局参与〕
29.完善文物调查、申报、登录、定级和公布程序,建立临沂文物资源数据库。〔市文化和旅游局(市文物局)负责,市委宣传部、市委统战部、市教育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水利局、市农业农村局、市退役军人局参与〕
(八)鼓励社会力量参与文物保护利用
30.在确保文物安全的前提下,支持在文物保护区域适度发展服务业和休闲农业。鼓励依法通过流转、征收等方式取得属于非国有文物建筑的使用权,统一保护开发利用。〔市文化和旅游局(市文物局)负责,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农业农村局参与〕
31.鼓励社会力量以认领方式,自愿投入资金修缮保护和管理使用市县级文物保护单位和一般不可移动文物。〔市文化和旅游局(市文物局)、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负责〕
32.培育以文物保护为宗旨的社会组织,发挥文物保护志愿者作用,鼓励民间合法收藏文物。〔市文化和旅游局(市文物局)负责,市民政局参与〕
(九)加强文物专业人才和管理队伍建设
33.加快文博领军人物和专业人才队伍建设,培养引进文物修复、考古等急需紧缺人才,建立全市文博专家智库。〔市文化和旅游局(市文物局)负责,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参与〕
34.落实文物保护工程从业资格管理制度,建立岗位动态调整机制,按照有关规定做好文物领域表彰评选工作。〔市文化和旅游局(市文物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各县区政府负责〕
35.完善县级政府文物工作协调机制,落实文物安全地方政府主体责任、部门监管责任、管理使用者直接责任,督促相关部门和单位落实文物保护职责。〔各县区党委和政府、市文化和旅游局(市文物局)负责,市委编办参与〕
36.市县要根据本地文物工作实际,明确文物行政管理机构或者管理人员,负责文物安全管理。未设置专门机构的文物保护单位可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加强文物保护巡查管理。〔各县区党委和政府、市文化和旅游局(市文物局)负责,市委编办参与〕
(十)完善文物保护财政支持政策
37.县级以上政府要把文物保护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探索政府购买保险等形式,加大文物安全预防资金投入。〔市财政局、市文化和旅游局(市文物局)、各县区政府负责〕
38.加大对文物保护重大项目和工程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管理、评估和验收,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市文化和旅游局(市文物局)、市财政局负责〕
39.制定落实文物保护补偿政策。利用政府基金、公益性基金等平台,对私有不可移动文物的保护维修提供资金支持。〔市文化和旅游局(市文物局)、各县区政府负责,市财政局参与〕
40.落实文博行业发展税收优惠政策,推动落实社会公益性捐赠的税前扣除政策,以及有利于文博创意产品开发和小微文博企业发展的税收政策。〔市财政局、市税务局、市文化和旅游局(市文物局)负责〕
41.鼓励文物博物馆单位开发文化创意产品,所得收入按规定纳入本单位预算统一管理,可用于公共服务、藏品征集、对符合规定的人员予以绩效奖励。将符合条件的文物博物馆单位文化创意产品纳入文化产业发展资金支持。〔市文化和旅游局(市文物局)负责,市委宣传部、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参与〕
42.落实财税、土地等支持政策,对符合条件的非国有博物馆,按规定给予一次性资金奖励。〔市文化和旅游局(市文物局)负责,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参与〕
三、实施保障
43.各级党委和政府要牢固树立保护文物也是政绩的科学理念,严格履行领导责任,把党的领导体现在文物保护利用改革工作的各方面和全过程。各级政府加强统筹协调,确保各项改革任务落实落细。各县区、各部门在推进文物保护利用改革中遇到的重大问题和工作开展情况,要及时向市委、市政府请示报告。〔市委宣传部、市文化和旅游局(市文物局)负责,各县区党委和政府、市有关部门参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