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充分发挥临沂市文化和旅游安全生产专业委员会职能作用,加强对全市文化和旅游安全生产的综合协调、监督管理,确保全市文化和旅游安全生产形势稳定,根据市委办公室和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临沂市党委政府及其部门安全生产职责规定〉的通知》(办字﹝2017﹞96号)、《临沂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调整临沂市安全生产委员会成员并设立12个安全生产专业委员会的通知》(临安发﹝2019﹞21号)文件精神,制定本工作规则。
一、机构设置
临沂市文化和旅游安全生产专业委员会(以下简称“文旅专安委”)作为市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下设的12个专业委员会之一,在市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的领导下开展工作。文旅专安委按照“安全第一、预防为主、多元共治、齐抓共管”的原则,加强对全市文化和旅游行业领域安全生产工作的组织领导,充分发挥各有关职能部门力量,构建文化和旅游行业领域安全生产齐抓共管格局,确保全市文化和旅游行业领域安全生产水平不断提高。
文旅专安委第一主任由市政府分管文化和旅游工作的副市长担任,主任由市文化和旅游局主要负责同志担任,市文化和旅游局、市应急管理局、市教育局、市民族宗教事务局、市公安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利局、市农业农村局、市商务局、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体育局、市林业局、市消防支队分管负责同志担任副主任。
文旅专安委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文化和旅游局,负责文旅专安委日常工作。办公室主任由市文化和旅游局分管负责同志兼任。
二、主要职责
(一)贯彻落实文化和旅游安全生产相关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和市委、市政府及市安委会关于安全生产的决策部署,加强对全市文化和旅游行业安全生产工作的指导、调研和监管。
(二)建立健全文旅专安委工作运行机制,分析全市文化和旅游行业安全生产形势,研究制定文化和旅游行业安全生产工作计划和主要措施,部署安排重点任务,协调解决文化和旅游行业安全生产工作存在的重大问题,并及时向市安委会报告工作。
(三)指导协调文旅专安委各成员单位加强行业领域文化和旅游安全生产监管工作,组织开展文化和旅游安全生产检查、专项整治和隐患排查治理。
(四)督促指导各县(区)落实属地安全生产监管责任,加强文化和旅游安全工作。对文化和旅游重大隐患实施挂牌督办,消除重大事故隐患。
(五)创新文化和旅游安全生产监管方式,推进文化和旅游安全生产智慧监管,推动各成员单位间的信息资源共享,提升文化和旅游安全生产监管水平。
(六)完善文化和旅游应急管理机制,指导编制文化和旅游应急预案,加强应急处置能力建设。
(七)承办市委、市政府和市安委会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各成员单位任务分工
(一)市文化和旅游局:负责文化和旅游行业安全生产的综合协调和监督管理工作,拟定文化和旅游行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组织协调应急处置和应急救援工作;对营业性演出单位、互联网上网服务场所、博物馆、图书馆、文物保护单位、影剧院、文化馆、美术馆等公共文化娱乐场所,艺术品经营场所和旅行社进行安全监督管理;对出版机构、播出机构、传输机构、电影制片发行放映单位及印刷发行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进行监督;负责主办、承办的各类旅游展销、图书展销、订货会、交易会、书市等活动的安全生产管理;指导旅游安全培训工作;负责全市文物行业监管工作,指导检查不可移动文物安全和消防、技防工作,组织有关部门审核文物安全技防方案,验收文物安全技防工程,申报文物安全技防、消防工程项目;协助有关部门对文化娱乐等公众聚集场所的消防安全进行监督管理。
(二)市应急管理局:承担全市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责任,指导协调相关部门做好文化和旅游行业安全监管;参与文化和旅游安全联合执法活动;依法组织指导文化和旅游行业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
(三)市教育局:负责配合处理研学旅游涉及到的文化和旅游突发事件。
(四)市民族宗教事务局:负责旅游景区(点)内宗教活动场所的安全监管工作;参与有关突出事件应急处置。
(五)市公安局:负责依法严厉打击在文博单位、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娱乐场所和旅游景区、旅游交通站点等侵害消费者、旅游者权益的强迫消费、敲诈勒索等违法犯罪行为;负责有关文化和旅游大型群众性活动的现场安全管理、交通安全管理;参与有关突发事件应急处置。
(六)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督导、指导相关主管部门和建设单位做好涉文化和旅游的地质灾害防治工作;配合应急部门做好地质灾害应急处置工作。
(七)市交通运输局:负责依法对道路旅游客运企业、客运车辆进行安全监管;协调有关突发事件应急处置。
(八)市水利局:负责对水利类旅游风景区(点)进行涉水安全监管;参与有关突发事件应急处置。
(九)市农业农村局:负责休闲农业和有关景区(点)安全生产;参与有关突发事件应急处置。
(十)市商务局:负责对商贸服务业、会展业中的涉文化和旅游企业进行安全监管;参与有关突出事件应急处置。
(十一)市卫生健康委员会:负责依法对文化和旅游行业有关公共场所进行卫生监督,做好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处置。
(十二)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依法对文化和旅游场所大型游乐设施、客运索道等特种设备进行安全监管;负责A级景区、星级饭店餐馆、农家乐等旅游等级资质经营单位的食品安全生产进行监督检查;查处保健品经营者等无资质从事旅行社业务影响旅游安全的市场经营主体;参与有关突发事件应急处置。
(十三)市体育局:负责监督指导旅游景区(点)内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的安全管理工作;负责对旅游景区(点)内参加训练、比赛用的体育运动舰艇、枪支进行安全监管;参与有关突发事件应急处置。
(十四)市林业局:指导、监督职责范围内涉文化和旅游的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湿地、自然遗产、地质公园、森林公园等自然保护地和国有林场的安全生产工作;参与有关突发事件应急处置。
(十五)市消防支队:加强对文化和旅游行业相关单位消防法律、法规情况的检查。指导文化和旅游相关单位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定期开展防火检查巡查和消防培训演练、及时整改消除火灾隐患。
四、工作制度
(一)会议制度。文旅专安委会议原则上每季度召开一次,重要时间节点和节假日可根据需要随时召开。会议由文旅专安委第一主任召集或委托主任、办公室主任召集,文旅专安委办公室负责具体召集事宜。重点分析文化和旅游安全形势,协调督促、研究解决文化和旅游安全重难点问题、部署推进阶段性重点工作,重大事项形成专门会议纪要,印发实施,存档备查。
(二)文件签发制度。重要文件由文旅专安委办公室起草,经专业委员会主任审核,报第一主任签发后,以文旅专安委名义印发。一般性文件以文旅专安委办公室名义印发。
(三)工作报告制度。文旅专安委及时向市安委会报送文化和旅游行业领域安全生产工作经验做法、创新措施、典型案例等。每半年向市安委会书面报告或会议报告一次工作情况,并提出下步工作意见及建议。各成员单位结合职责分工,每半年向文旅专安委报告工作小结、下步打算和工作意见建议。
(四)督导检查制度。根据省市安全生产委员会、上级有关部门安排部署,文旅专安委适时组织安全生产专项集中整治、隐患排查或督导检查,各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制定措施,抓好落实,落实情况及时形成材料报文旅专安委。专业委员会办公室抓好工作事项的协调调度,将落实情况汇总后及时上报。
(五)警示制度。及时对全市文化和旅游安全生产事故及舆情信息进行统计分析和研判,对发生较大安全事故或产生较大社会影响的事故险情等情况的,要组织相关部门对下一级主管部门和企业主要负责人进行警示。
(六)通报制度。发生较大或典型文化和旅游安全事故后,文旅专安委及时通报情况,针对暴露出的问题提出针对性整改工作措施。
(七)约谈制度。对重大风险管控不到位、重大隐患整改不力、重大危险源监控未落实专人、重大事项推进不力、事故多发的县(区)及文化和旅游生产经营单位,约谈下一级主管部门和企业的主要负责人。
(八)重大隐患挂牌督办制度。在督导检查中发现的重大事故隐患,及时提请市安委会办公室挂牌督办,建立台账,销号整改。
五、工作运行
(一)文旅专安委印章由市文化和旅游局印章替代,行文单独编号、存档,由文旅专安委办公室负责,具体按照市文化和旅游局行文规定要求落实。
(二)文化和旅游安全重大事项确需以市安委会或市安委会办公室名义行文的,按程序报市安委会领导批准。
(三)文化和旅游安全生产工作中遇到重大问题、重要事项,及时向市安委会报告。
本工作规则自印发之日起实施,具体内容由市文化和旅游安全生产专业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